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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726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彭某,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原告陈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欣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