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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刑更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树理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树理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更54号罪犯赵树理,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初中文化,住汉川市,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1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树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已交纳)。判决生效后,罪犯赵树理于2015年6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赵树理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树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认真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一个监狱表扬,三次监狱记功。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罪犯个人小结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树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对罪犯赵树理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树理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同联审判员  陶雄平审判员  王兴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