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执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绿城物流有限公司、梁水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绿城物流有限公司,梁水英,杨彦军,梁德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绿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秀厢大道98号,组织机构代码05270293-6。法定代表人:莫月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梁水英,女,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杨彦军,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梁德榆,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绿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水英、杨彦军、梁德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登记在梁水英名下车牌号分别为粤B×××××、粤B×××××、粤B×××××、粤B×××××的小型汽车四辆,查封了登记在杨彦军名下车牌号为粤B×××××的小型汽车一辆,但以上车辆因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共19个,因余额较少,不具备扣划意义。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房产、车管、银行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查明的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二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