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健康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323执347号王某某:你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健康权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民终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23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6371.3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5月1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已领取全部案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323执34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5月19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