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许长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195号被执行人:许长国,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养路段家属楼家属楼*号楼*单元***室。许长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2016)黑1024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长国未缴纳罚金,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罚金20000元。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许长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许长国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辖区内不动产登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许长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案尚有罚金20000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家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