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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兵、任建蓉与南充白塔诚信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兵,任建蓉,南充白塔诚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赵兵,男。申请执行人:任建蓉,女。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兰盈凤,四川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充白塔诚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建设中路19号。法定代表人:向方荣。本院在执行赵兵、任建蓉与南充白塔诚信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南充白塔诚信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协助赵兵、任建蓉将座落于南充市高坪区东顺路一段18号“东岸十九座”房屋登记在唐赵兵、任建蓉名下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南充白塔诚信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南充市高坪区东顺路一段18号“东岸十九座”第X幢X单元X层XXX号房屋登记在赵兵、任建蓉名下。二、赵兵、任建蓉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福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