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李建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李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4执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同富街塘逼93号,组织机构代码73516633-5。代表人黄正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光齐,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李建辉,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马山县。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申请李建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1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以该案重复申请立案执行为由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申请撤回立案执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124执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耀福审判员 覃 青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正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