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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651号原告:郑州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杨丽霞,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保贞,男,198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公司法务员工。被告:张XX,男,1966年10月24日生,现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郑州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郑州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滑明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