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651号原告:郑州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杨丽霞,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保贞,男,198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公司法务员工。被告:张XX,男,1966年10月24日生,现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郑州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郑州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滑明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