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贾某某甲,张某某,贾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贾某某甲,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贾某某乙,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甲、张某某、贾某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靖边县国土局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办公室的工资、被执行人贾某某甲在中国联通靖边支公司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0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闫 平执行员 方仲江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