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5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黄敏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敏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5刑初6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敏华,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林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上林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市上检公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敏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海萍、被告人黄敏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黄敏华进入上林县XX乡XX街XX号的正在操办婚事的被害人罗某家中,偷走一批红包(内装有现金共计人民币6900元)及一部VIVO牌X9手机,后在离开途中被群众抓住并报警交由公安人员处理。经上林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98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敏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敏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黄敏华潜入上林县XX乡XX街XX号正在操办婚事的被害人罗某家中二楼的房间内,偷走一批红包(内有现金共计6900元)及一部VIVO牌X9手机并逃离现场,黄敏华逃至塘红北街一小巷时,因形迹可疑被群众抓住并在其身上发现被盗财物,后群众报警并将黄敏华交由公安人员处理。经上林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798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莫某、蒋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黄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敏华的供述,上林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敏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敏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敏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敏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交,将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黄 鑫人民陪审员 甘秀梅人民陪审员 蒙建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莫慧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