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红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934号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江西路一段308号。法定代表人:许兵,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运斌,男,职员。被告:陈红英,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1046元,由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李昌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孟 珊书 记 员 陶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