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4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蒋兴群与陈世华周先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兴群,周先均,刘显川,陈世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075号原告:蒋兴群,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泽举,重庆市合川区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先均,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显川,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世华,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蒋兴群与被告周先均、刘显川、陈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蒋兴群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兴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先均、陈世华、刘显川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蒋兴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兴群撤回对被告周先均、刘显川、陈世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兴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金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