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增华诉被告李增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华,李增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81民初825号原告:李增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兰,女,系原告之妻。被告:李增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华诉被告李增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对李增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增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华撤回对被告李增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四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