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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增华诉被告李增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华,李增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81民初825号原告:李增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兰,女,系原告之妻。被告:李增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华诉被告李增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对李增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增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华撤回对被告李增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四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