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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董玉敏、张希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敏,张希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212号申请人:董玉敏,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张希忠,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董玉敏与被申请人张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董玉敏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希忠名下的位于黄骅市金都小区14号楼3单元402室住宅楼一套价值在1500000元内进行保全。申请人董玉敏以自己所有的坐落于黄骅市北环北侧4-2-101室商品房(房权证号:黄骅市字第××号)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贾兆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希忠名下的位于黄骅市金都小区14号楼3单元402室住宅楼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田金升代理审判员  王庆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