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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执7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潘隆学与陈洪祥、陈平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隆学,陈洪祥,陈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7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隆学,男,汉族,1963年3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陈洪祥,男,汉族,1950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陈平平,男,汉族,1980年1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潘隆学与陈洪祥、陈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30日向陈洪祥、陈平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陈洪祥、陈平平向申请执行人潘隆学支付借款47000元及利息(按判决计算)、案件受理费662.50元、执行费615元。2017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潘隆学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03执7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喻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