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吉荣洪与谷先桃、胥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荣洪,谷先桃,胥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2065号原告:吉荣洪。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明。被告:谷先桃。被告:胥春燕。原告吉荣洪与被告谷先桃、胥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吉荣洪以被告谷先桃现正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便参加诉讼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荣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荣洪负担。审判员 周兵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