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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1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毛迎江与窦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迎江,窦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769号原告:毛迎江,男。被告:窦立鹏,男。原告毛迎江与被告窦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毛迎江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迎江以与被告窦立鹏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迎江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毛迎江负担。审判员  陆治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池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