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执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4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明,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97.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标的,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3执474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亮执行员 欧阳烨执行员 王丁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