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财保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丁海波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财保1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董其岳,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里岙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78********。被申请人:丁海波,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人董其岳与被申请人丁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浙0902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在丁海波名下坐落于定海区临城街道红楠海苑24幢一单元702室房屋。申请人董其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其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丁海波名下坐落于定海区临城街道红楠海苑24幢一单元702室房屋[权证号:浙(2016)舟山市不动产权第0003520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璐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