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彩云、王金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彩云,王金英,王祥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680号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住所地:义乌市工人北路509号。负责人:何福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礼钢、高力,原告单位员工被告:胡彩云,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王金英,女,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王祥好,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诉被告胡彩云、王金英、王祥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丁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家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