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二虎与闫四美、苏会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虎,闫四美,苏会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民初692号原告:张二虎,男,1972年6月6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两省,新沂市王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四美,男,1956年3月17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苏会侠,女,1957年2月1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张二虎与被告闫四美、苏会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二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两省,被告闫四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会侠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二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87000元,本息合计237000元;2.要求两被告自2017年2月1日起以1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后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50000元,其余利息原告自愿放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元月,被告闫四美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率2.5%,2014年9月1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仍欠原告本金15万元和2010年1月至2011年11月17日的利息87000元。被告亲笔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该借据载明了借款金额、拖欠的利息等,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此款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引发诉讼。被告闫四美辩称,被告闫四美与被告苏会侠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是由10万元借款两次换据而来。2014年9月11日借条载明的利息不是被告计算的,当时原告在被告单位,因为正在上班怕影响不好就同意按照原告所说书写了借条,虽然原告当时说利息不要了,但是被告还是给写上了,被告想写明利息放弃的,但是原告没让写。现被告同意偿还原告150000元本金及50000元利息,但暂时没有能力,等要来钱就还。被告苏会侠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闫四美与被告苏会侠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11日,原、被告双方就2010年的借款进行结算,由被告闫四美向原告出具150000元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另欠2010年元月至2011年11月17日的利息87000元。借据出具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均未偿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5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及被告闫四美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一张及复印件两张,被告提供的借据原件两张以及两被告的结婚申请书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苏会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借条是载明借贷合意、借款数额等借款事实的直接证据,原告提供由被告闫四美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被告闫四美欠原告150000元的事实,且被告闫四美在庭审中亦表示同意偿还,故现原告要求被告闫四美偿还借款1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利息50000元,经核算,未超出法定利息标准及双方当事人约定,且被告闫四美同意偿还,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借款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苏会侠未能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驳证据,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该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苏会侠应共同偿还。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闫四美、苏会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二虎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5元,由被告闫四美、苏会侠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科研代理审判员 高玉洁人民陪审员 马树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凯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