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2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香兵、陈洪方罚金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香兵,陈洪方,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2执583号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李香兵,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金称镇。被执行人陈洪方,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李香兵、陈洪方罚金执行一案中,本院穷尽一切调查手段,未能发现李香兵、陈洪方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李香兵、陈洪方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682执5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熬学元审判员 李星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