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德阳杰创科技有限公司与旌阳区水货一族餐饮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杰创科技有限公司,旌阳区水货一族餐饮服务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029号原告:德阳杰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西侧、旌湖路北侧亲水滩(萧山街11号)。法定代表人:朱中维。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端富,男,该单位员工。被告:旌阳区水货一族餐饮服务部,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青衣江路与庐山北路交汇处西北角(万达广场)。经营者:吴瑾。原告德阳杰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旌阳区水货一族餐饮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5月16日立案。原告德阳杰创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阳杰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杰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计25元,由原告德阳杰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章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可唯(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