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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1823吴江雄坤化纤有限公司与共青城海旺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雄坤化纤有限公司,共青城海旺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1823号申请人吴江雄坤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双浜村。法定代表人周坤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海林,苏州市吴江区梅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共青城海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发展大道中羽公司后侧(帛圆纱业公司内)。法定代表人袁国锋,总经理。吴江雄坤化纤有限公司与共青城海旺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89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雄坤化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0126元,执行费为7801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执行人员赴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共青城海旺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15万元,本院予以扣划并发还申请人。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共青城发展大道中羽后侧的房地产(房产证号:01××71、01××72、019674、20××46),本院对上述房产的产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5月4日至2019年5月3日止。因上述房产已被当地法院多次查封,本院暂不宜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先对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以上事实,调查笔录、送达回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收据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共青城海旺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15万元,本院予以扣划并发还申请人。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共青城发展大道中羽后侧的房地产(房产证号:01××71、01××72、019674、20××46),本院对上述房产的产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5月4日至2019年5月3日止。因上述房产已被当地法院多次查封,本院暂不宜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先对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现本院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申请亦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893号民事调判决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金XX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李荣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