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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3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沧州华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浩通科创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沧州华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浩通科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财保9号申请人:沧州华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065741651D。住所地:东光县于桥乡马庄村。法定代表人:于良,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北京浩通科创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7854684-7。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号楼**层****室。法定代表人:崔虎,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以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现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垒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