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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郝山责令退赔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398号移送机关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郝山,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榆树市太安乡新站村6组。本院在执行人被执行人郝山责令退赔刑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罚金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工商、车辆、房产无登记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雨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