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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恢20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王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王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1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迎宾大道旷世国际大厦1栋-201、301-307、401-408、迎宾大道2092号。负责人:冯维勇,行长。被执行人:王岚,女,1980年2月13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恢20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洪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