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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嘉禾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某、郴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禾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郴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467号原告:嘉禾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嘉禾县坦坪镇长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雪勇,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郴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北路22号。法定代表人:杨三湘,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某。原告嘉禾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嘉禾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禾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李某已庭外达成和解并自行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禾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郴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7元,由原告嘉禾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成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