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执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鼎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鼎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器部件园(九华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束龙胜,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金鼎重工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武安市上团城乡崇义村东。法定代表人:陈利涛,职务:董事长。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鼎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邯市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申请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执13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敏清执行员 刘海明执行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全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