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文庆宾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庆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98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庆宾,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宾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宾阳县。曾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8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7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庆宾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俊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庆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1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文庆宾伙同陈某(另案处理)持镊子窜至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德州公馆门口附近伺机盗窃,见被害人彭某途经该处,文庆宾即从后尾随并趁机用镊子伸入彭某的上衣口袋内盗走彭某的苹果牌6代手机(8成新,约价值3040元)。得手后,文庆宾、陈某逃离现场。彭某发现被盗后,于次日22时许又在霄边社区万达广场长安里发现文庆宾、陈某,即通知保安人员将上述二人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文庆宾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庆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庆宾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文庆宾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文庆宾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扒窃他人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文庆宾曾因盗窃被处以刑事处罚,现又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庆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文庆宾退赔给被害人彭映秋30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凤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政邓慧晶杨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