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遵义市红花岗区XX路房屋管理所与蒋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红花岗区XX路房屋管理所,蒋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1433号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XX路房屋管理所,住所地:遵义市丰乐路坳上居39号。法定代表人:肖林峰,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毅,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婕,女,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XX路房屋管理所与被告蒋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蒋婕,经本院催告后,原告仍拒绝提供被告蒋婕的有效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XX路房屋管理所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XX路房屋管理所。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戴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