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分社申请执行高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王分社,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36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王分社。负责人:邱淑玲被执行人高飞,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姜寨南路**号。上列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西临证执字第04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王分社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飞支��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王分社本金490000元,利息19158.34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5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高飞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高飞已自觉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王分社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临潼区公证处(2016)西临证执字第04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凤龙执行员 刘 平执行员 姚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