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3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韩立柱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立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3刑初23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立柱,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河北省泊头市)。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5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立柱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秉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立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韩立柱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华盛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华盛道盛永机电天津有限公司门前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韩立柱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韩立柱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韩立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韩立柱酒后驾驶冀J×××××白色野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华盛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华盛道盛永机电天津有限公司门前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韩立柱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3mg/1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韩立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立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韩立柱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系坦白,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立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聂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