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长春澳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蔡得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澳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蔡得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1217号原告:长春澳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孙秀成,男,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蔡得利,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长春澳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得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春澳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得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春澳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蔡得利立即给付所欠长春澳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塑料款34950元及利息10656元,计45606元;2.诉讼费用由蔡得利负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5月23日,蔡得利在原告处购买澳凯塑料,并当场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的“澳海”是笔误,实际上是“澳凯”。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给付。蔡得利未作答辩。长春澳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当庭举证。对长春澳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原始书证欠条等证据,蔡得利未提出反驳意见及反驳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长春澳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3日,蔡得利在长春澳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赊购澳凯塑料,欠塑料款34950元。当日,蔡得利给长春澳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经长春澳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催要,蔡得利推拖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蔡得利欠长春澳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49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长春澳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蔡得利间已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蔡得利理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故本院对长春澳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要求蔡得利立即给付所欠货款349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请求的利息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蔡得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长春澳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4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由蔡得利负担470元,剩余470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文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荣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