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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吴迪与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迪,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2150号原告:吴迪,男,199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告: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期东区综合楼D403室。法定代表人:李英。原告吴迪与被告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支付逾期上房违约金的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迪撤诉。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计39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