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素凡、叶武卫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素凡,叶武卫,葛占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财保60号申请人:李素凡,女,汉族,1965年6月16日生,住伊川县。被申请人:叶武卫,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生,住伊川县。被申请人:葛占粉,女,汉族,1974年9月14日生,住伊川县。申请人李素凡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葛占粉名下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葛占粉名下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允许使用,禁止转让、变卖、抵押,查封期限为一年。保全金额3万元。二、对担保人吴少辉(身份证号)提供担保的豫C×××××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李素凡垫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高现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兰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