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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沈某故意伤害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687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沈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6月26日被抓获,同日因故意伤害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同日深圳市南山区拘留所建议对其停止执行拘留,于2016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7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意 见 被告人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沈某具有认罪态度好的从轻处罚情节。对于本案起因,本院量刑时酌情考虑。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判决 被告人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6日起执行至2017年6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硕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