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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福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牙克石市老弟烧烤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福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牙克石市老弟烧烤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2民初493号原告:牙克石市福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门市。法定代表人:王秋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志,牙克石市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牙克石市老弟烧烤店,住所地牙克石市。经营者:刘丙峰,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牙克石市福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牙克石市老弟烧烤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牙克石市福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牙克石市老弟烧烤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牙克石市福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费、排污费,合计2777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依法成立的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公司,对牙克石市九九安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被告位于该小区。原告按照物业服务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标准收取被告物业费0.86元、排污费0.5元。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提供服务,被告自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共拖欠19个月的物业费、排污费,其中物业费1756.06元,排污费1021元,合计2777元,原告多次收取未果。被告牙克石市老弟烧烤店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关于原告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及被告牙克石市老弟烧烤店是否欠付原告物业服务费费及具体数额,原告提供证据为:营业执照、牙克石市物业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呼政发(2010)110号文件收费标准、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及被告欠费明细表,证明原告属于合法经营,商铺物业服务费按每月0.86元/平方米、排污费按每月0.5元/平方米计算及被告拖欠物业费1756元(107.47平方米*0.86元/平方米*19个月﹦1756元),排污费(107.47平方米*0.5元/平方米*19个月﹦1021元,合计2777元,被告工商登记信息中牙克石市老弟烧烤店经营人为刘丙峰。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故予以采信。被告牙克石市老弟烧烤店房屋在原告服务的小区,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共拖欠原告物业费、排污费2777元属实。本院认为,原告具有物业服务资质,被告牙克石市老弟烧烤店的房屋在原告服务的小区内,欠原告物业费、排污费共计2777元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应及时交纳物业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排污费共计277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牙克石市老弟烧烤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牙克石市福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排污费共计277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牙克石市老弟烧烤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弓文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