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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市东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市东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锦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徐卫东,周水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组织机构代码:07532735-8。法定代表人:徐德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姚市东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三七市镇上坊村。组织机构代码:14468510-9。法定代表人:徐卫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市锦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海丰路。组织机构代码:76146751-0。法定代表人:叶守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卫东,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周水春,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东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锦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徐卫东、周水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8日10时起至2017年5月9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市锦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龙山镇滨海区海丰路259号的房地产及其他地上建筑物。2017年5月9日买受人慈溪市小绵羊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90C431H)委托余红江以54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宁波市锦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龙山镇滨海区海丰路259号[慈房权证2014字第××号、慈国用(2013)第051131号]、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区[慈房权证2010字第××号,慈国用(2009)第051126号]的房地产及其他地上建筑物的合法权益归买受人慈溪市小绵羊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90C431H)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慈溪市小绵羊电器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慈溪市小绵羊电器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