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潘青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青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91号之一被执行人潘青青,女,生于1986年1月14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潘青青贩卖毒品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超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春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