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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5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青霞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霞,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761号原告:王青霞,女,汉族,工人,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纪盈,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董事长。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东路21号。负责人高传江,经理。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宽,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青霞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盛房产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原告王青霞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青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896元,减半收取9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 娟审 判 员  王振广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