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3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高峰与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3990号原告:高峰,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88号8楼80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8087M0T。原告高峰与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高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峰撤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高峰负担。审 判 员 于丽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晶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