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财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席伟与方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席伟,方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财保132号申请人:席伟,男,生于1977年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申请人:方宁,男,生于1969年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申请人席伟与被申请人方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方宁所有的小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方宁所有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所查封的车辆由被告申请人方宁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转移、毁损、抵押该查封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