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赖征贤与赖厚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征贤,赖厚成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993号原告:赖征贤,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赖厚成,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征贤与被告赖厚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赖征贤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赖征贤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征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赖征贤负担。审判员 陈 广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