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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赖征贤与赖厚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征贤,赖厚成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993号原告:赖征贤,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赖厚成,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征贤与被告赖厚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赖征贤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赖征贤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征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赖征贤负担。审判员 陈 广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