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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终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帅伟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帅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315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帅伟,男,2015年7月5日,因盗窃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帅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渝0110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帅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帅伟退赔綦江区营盘山小学经济损失2481元,退赔綦江区银佳电脑经营部经济损失2831元。原审被告人帅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张宏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帅伟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帅伟当庭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对帅伟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没有意见。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帅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帅伟撤回上诉。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0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学武审判员  余 勇审判员  卢俊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平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