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与长沙博亚实业有限公司、黄广、梁波、曹沛、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冯芳竹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长沙博亚实业有限公司,黄广,梁波,曹沛,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冯芳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被执行人长沙博亚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广。被执行人梁波。被执行人曹沛。被执行人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芳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02民初4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博亚实业有限公司、黄广、梁波、曹沛、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冯芳竹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博亚实业有限公司、黄广、梁波、曹沛、湖南中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冯芳竹的存款、收入人民币11992888.82元整,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梁治义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