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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杨天春金贤国公民身份号码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贤国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22执879号被拘留人:金贤国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杨天春与金贤国(2017)浙1022执879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金贤国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