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杨天春金贤国公民身份号码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贤国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22执879号被拘留人:金贤国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杨天春与金贤国(2017)浙1022执879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金贤国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