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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智昆申请执行罗文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智昆,罗文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智昆,男,汉族,27岁,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罗文会,男,汉族,50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执行杨智昆与罗文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罗文会的银行账户、房产、工商股权、车辆等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罗文会在金融机构存款4002.57元,冻结了被执行人罗文会的工资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文会房产一套,但该房产现已在别处抵押,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文会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罗文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杨智昆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建锋助理审判员  付世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赤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