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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1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高纯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高纯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1刑初1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女,1966年7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2016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九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高纯平,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潜江市。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3年5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九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县看守所。九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高纯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佳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高纯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九江县万客汇菜市场内以“按摩”名义将被害人李某时骗至事先租好的出租屋,被告人高纯平在外望风。被告人杨某某在给李某时按摩过程中将其脖子上的金项链取下,尔后与被告人高纯平一起逃走。经鉴定,被盗金项链价值22688元人民币。公诉机关为此出具了被害人李某时的陈述、证人孔某、张某、熊某1、宋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高纯平的供述、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高纯平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高纯平系累犯,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量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高纯平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高纯平乘坐九江至沙河的班车来到九江县县城,经人介绍,在县城十字岗亭新华书店旁的巷子内租得一间出租房,高纯平对该房屋房门门栓进行改装。二人商议由杨某某以“按摩”的名义将中老年男子骗到出租房内,高纯平在外望风,杨某某伺机盗取财物。同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高纯平再次乘车来到九江县十字岗亭处,二人步行至万客汇菜市场内,杨某某以“按摩”为由将被害人李某时骗至事先租好的出租房内,高纯平在出租房外望风,杨某某在给李某时按摩的过程中趁机将其脖子上的男士金项链取下,尔后与高纯平一起逃离九江县。经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2688元。2016年10月30日,九江县公安局民警在鹰潭市余江县同乐公园将被告人杨某某、高纯平抓获。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某时的陈述,2016年10月15日11点40分左右,在沙河菜市场有个女的说要买他的鸭蛋,后又说没带钱,叫他随她一起去家里拿钱。当走到卖水产品的地方,那女的突然说,去她家给他按摩,他没说什么。到了那女的家里后,那女的说按摩50元人民币,他同意了。那女的将他上衣脱了,后又将他的长裤脱了,在按摩过程中,那女的把他脖子上的金项链拿跑了,他随即去追,但没追到;2、证人孔某的证言,2016年国庆节后的一天,有一个自称是湖南人的四五十岁女的问她有没有房子租,她就把那个女的带到新华书店后面一个姓张的那里租房子;3、证人张某的证言,2016年10月4日左右,孔某说有个女的租他一楼进门右手边的两间房,但他一直没见过那个女的;4、证人熊某1的证言,2016年10月15日12时左右,他看见有个男的在他家门口打电话,后又往他家隔壁的房子里面走,一会儿又有个女的带着一个男的也到隔壁房子里面去了。大概过了5、6分钟,他听见外面有跑的脚步声,再过了1分钟,就有个男的从房间里出来问他那个女的去哪里了。他听他儿子说,他看见一男一女往外跑,那个女的手上拿了一条金项链;5、证人宋某的证言,她接到其母亲杨某某的电话后于2016年10月17日到达南昌,见面后,杨某某给了她一条男士金项链。后来九江县公安局民警打电话让她把金项链送到该局;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016年10月4日,她和高纯平从九江坐车到九江县城,通过一个老太太的介绍租了一间房子,高纯平将出租屋的门锁改装了。后来,她和高纯平又回了九江。10月15日,她和高纯平又坐车到九江县城,她独自到菜市场找50到60多左右的单身男子搭讪。在河边看到一个卖鸭蛋的男子,她就问他要不要去按摩,那男的问在哪里?多少钱?她说不远,只要50元人民币,那男的同意了,就同她一起来到那个出租屋。在按摩过程中,她将那男的脖子上的金项链解下来,随后就跑了;7、被告人高纯平的供述,杨某某以按摩的方式把那人骗到出租屋内,偷了一根金项链,他负责望风。8、辨认笔录,李某时辨认出杨某某为作案人,熊某1辨认出杨某某为在他家旁边租房子的人,辨认出高纯平为打电话的男子;9、被告人杨某某、高纯平归案后指认了作案现场;10、九江县公安局K3604210000002016100028现场勘验笔录对案发现场的情况作了说明,方位作了标示;11、九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九)公(司)鉴(法物)字【2017】26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在现场提取的材料上的DNA为杨某某、高纯平所留;12、被盗金项链照片;13、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九县价认字【2016】5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被盗金项链价值22688元人民币;14、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2012)新法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及湖南省新田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高纯平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二百元人民币,于2013年5月7日刑满释放;15、九江县公安局关于杨某某、高纯平归案情况的说明,二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16、李某时出具的谅解书,李某时已领回杨某某家属退还的金项链,并对其表示谅解。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均有相关的证据加以印证,经庭审调查、质证属实,可以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高纯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22688元人民币的金项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替其退还了赃物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纯平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刑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高纯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刑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苏明发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郝宏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