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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温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902号原告:温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7月24日,住郸城县(村)。被告: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3月1日,住郸城县(村)。原告温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温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审判员  巴起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凌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