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温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902号原告:温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7月24日,住郸城县(村)。被告: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3月1日,住郸城县(村)。原告温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温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审判员 巴起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凌颖 来自